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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出轨取证:离婚一方造假财产争分财产的伎俩具体有哪些呢

阅读数:434 时间:2023-02-25 来源:admin
离婚一方造假财产争分财产的伎俩具体有哪些呢 离婚一方造假财产争分财产的伎俩 成都市调查公司 离婚案件中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,财产种类越来越多,财产争执标的额越来越大,财产分割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。在这些离婚案件中,财产分割往往是争议的焦点!离婚当事人往往会采取一些不法手段争夺财产,当夫妻感情破裂时,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,有的人为了达到目的,甚至不择手段,其形式更是多种多样。比如:伪造债务,弄虚作假法律博隐匿自己控制的财产;威逼胁迫,暴力要挟。 1、隐匿自己控制的财产 当走到离婚的地步,靠当事人自觉主动的将财产和盘分割是不现实的。当事人不仅不择手段获取另一方财产的信息,而且还运用大量手段隐匿自己的财产,其方式主要有: (1)转移财产,进行隐匿。比如,从银行现金支取后,另换户头转存另外银行; (2)虚开发票,冲抵开支。比如,购买一件一千元的大衣,发票开至三千,以解释财产去向; (3)大肆消费,挥霍财产。进入消费的场所,或购置高档自用物品,以便谋利 (4)私自卖房,谋求利益。私自将房屋转卖给他人,掌握钱款的主动; (5)增加经营成本,减少股东分红或做假帐,证明生意亏损负债。对于夫妻自开公司或夫妻一方做做生意的案例,此种手段较为普遍; (6)单方转移共有财产,如,私自将共有的红木家具、电器拉走等。 2、伪造债务,弄虚作假 这种现象在我院受理离婚案件中较为普遍,比如,补欠条、作假证言等。比如,父亲在支持儿子购房时并未有借条,但在离婚时,补写欠条的情况等。作假证言的情况也较为普遍,比如,伙同亲友虚构债务的情况等。 3、威逼胁迫,暴力要挟 为了迫使对方在财产问题上作出让步,不惜“鱼死网破”,以掌握对方非法证据或不宜为外人所知的隐私为胁迫点,给对方开出条件,一旦不同意,就扬言一损俱损,鱼死网破。比如,贪污、走私、偷税、告重婚罪等。再如,到一方当事人单位“闹事”,不让其“好过”为手段,迫其就范。另外,以侵害第三人利益为手段,迫使对方屈服。 成都市婚外情调查比如,找“第三者”麻烦,以对方性命或家人性命相威胁,如果不答应条件,扬言要采取过激行动等。 出现上述现象,主要是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,离婚时夫妻矛盾激化,相关法律惩戒规定和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。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还扰乱了诉讼秩序,对正常的诉讼活动产生极大妨害,必须加以制止。根据《婚姻法》第四十七条规定,“离婚时,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” 侦探社温馨提示: 《民法典》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,《婚姻法》《继承法》《民法通则》《收养法》《担保法》《合同法》《物权法》《侵权责任法》《民法总则》同时废止。如果您涉及《民法典》规定的婚姻问题# 点击这儿#进行查看!若需帮助可#咨询侦探社婚姻家庭侦探#